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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沁春路小学医务室医疗机构的注销公告

时间:2026-02-12 来源:园区卫生健康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经医疗机构申请,我中心同意注销以下医疗机构。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现将注销医疗机构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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